法制網訊 記者馬超 通訊員顧建兵 被告人陳某利用擔任現場搬遷組組員、組長的職務便利,貪污、受賄合計27萬餘元。4月23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刑事裁定,被告人陳某以貪污罪、受賄罪被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七年,沒收財產人民幣七萬元。
  現年32歲的被告人陳某,江蘇省海門市人,大學文化。海門市土壤肥料技術指導站工作人員,2008年起借調至海門市城市建設指揮部工作。2010年6月至9月間,被告人陳某利用擔任海門市城市建設指揮部現場拆遷三組組員的職務便利,伙同王某等人(另案處理)在海門市日新社區光華苑南側地段拆遷中,採取以他人的名義虛構拆遷補償的方法,騙取政府拆遷款人民幣139096元,其中被告人陳某分得人民幣28000元。
  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間,被告人陳某利用擔任海門市城市建設指揮部現場搬遷組組長的職務便利,為黃某、施某在購置被拆遷戶的拆遷面積提供信息、辦理帶拆手續、選取房源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收受黃某、施某共計人民幣135000元。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陳某主動至當地紀委投案,後陸續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
  案發後,被告人陳某上交廉政帳戶20000元,並向行賄人黃某退回100000元受賄款,被告人陳某家屬代其退出贓款人民幣43000元。
  海門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伙同他人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綜合考慮被告人陳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等情況,一審法院以被告人陳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最終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七年,沒收財產人民幣七萬元。
  被告人陳某不服,遂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刑事裁定。  (原標題:貪污受賄27餘萬 搬遷組長獲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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